13时许,被告人刘某为使侯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浦东大道某酒店内采用强行扒光侯某衣裤、拍摄裸体视频的方法强制侮辱侯某。6月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侯某谅解了被告人刘某;另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摄像机一部。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侯某的陈述笔录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相关视频录像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详细信息,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等。律师
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摄像机一部予以没收。(2013)浦刑初字第2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