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时30分许,在某夜总会,被告人王某强行将曾某压倒,将曾的裙子撩至胸部处,抚摸曾的胸部,在被告人王某将曾的内裤脱下后,被告人王某又抚摸了曾的阴部和大腿。案发后,被告人王甲、王乙赔偿了曾某1万元。
被告人王甲、王乙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杨从刚、陈秋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沈纯、胡道彬、范远妍、汪泉、周艳、朱江的证言,公安局《验伤通知书》,案发现场的照片,《委托书》、《赔偿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甲、王乙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甲、王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王甲、王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甲、王乙共同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王甲、王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作了赔偿,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杨刑初字第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