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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妇女进电梯摸臀部,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尾随朱某进入某路97弄17号电梯内,趁电梯上行途中,采用手摸胸部、臀部并强吻脸部等方式对被害人朱某进行强制猥亵后逃逸。

7月21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吴某独自行走在某路100弄314号门口,即上前抱住吴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对吴某进行猥亵,造成吴某右肘部软组织挫伤。

当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某路潘家湾地道口被吴某及其男友蔡某抓获。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吴某的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等。律师

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普刑初字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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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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