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尾随朱某进入某路97弄17号电梯内,趁电梯上行途中,采用手摸胸部、臀部并强吻脸部等方式对被害人朱某进行强制猥亵后逃逸。
7月21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吴某独自行走在某路100弄314号门口,即上前抱住吴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对吴某进行猥亵,造成吴某右肘部软组织挫伤。
当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某路潘家湾地道口被吴某及其男友蔡某抓获。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吴某的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等。律师
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普刑初字第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