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至X区X路近X路西侧的人行道上,尾随下班途中的被害人高某,伺机强行抱住被害人并抠摸被害人的下身,并在路人经过时,故意佯装与被害人发生卖淫嫖娼资费纠纷,掩饰其犯罪行为。
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挥拳击打其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同年7月3日,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X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屏照片,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案发经过等 律师
被告人吴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长刑初字第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