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2009年3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0时许,被告人陈某尾随余某至杨浦区某号楼道内,强行将余某按在墙上,持刀威胁余为他口交和用手摸弄他的生殖器,并用自己的手摸弄余的阴部、胸部,对余实施猥亵。次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陈某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杨刑初字第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