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三林镇归泾村长浜队杨家宅20-3号其暂住处,因受淫秽物品刺激,强行将单独在家的被害人汪某(女)拖至屋内,抚摸其胸部进行猥亵。
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吴X、方X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律师
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不宜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但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浦刑初字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