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轻便摩托车至某号某大学内,将摩托车停在老物理楼后面的小路中间。当被害人张某从其身边经过后,杨某尾随在其身后,突然用双手从张某两侧腋下穿过,抱住被害人的胸部进行抓摸。张某叫喊后,杨某抱起张致其双脚离地,然后松开双手,导致张摔倒在地,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被他人摔伤,致第9、11胸椎及第1腰椎锥体压缩性骨折,第12胸椎棘突骨折等,已构成轻伤。
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再至上述学校,在进华楼旁小足球场西侧的小路上,假装向行走的被害人郭某问路,趁被害人准备答话之机,突然伸手抓摸被害人的胸部,后即骑车逃离。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张某报案后经侦查,于9月3日在被告人杨某工作单位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77,000元,张某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燕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黄浦刑初字第1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