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平时对同事被害人盛某心生爱慕,在奉浦开发区某北路某号某公司上班时,打电话约盛某至其工作车间。
在邀约盛某吃饭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某强行将盛某推到墙壁、控制其双手,采用亲吻嘴部、捏摸乳房等手段对盛某进行猥亵。被害人盛某欲逃离时,被被告人王某关门时夹伤手臂。经鉴定,被害人盛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委托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王某强行对妇女亲吻嘴部、捏摸乳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