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吴某于11月28日22时10分许,不顾被害人王某反对,闯至某号王某住处,闲聊后两人将王某按在床上,不顾王某的拒绝和挣扎,强行亲吻、摸弄王某,直至王某同住朋友回来才离开。
公安机关接王某报案后经侦查,于12月5日在吴某暂住地将吴抓获,后又电话联系周某,周某于同日主动至公安机关,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周某、吴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吴某判处拘役。律师
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李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案发现场、伤势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周某、吴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均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某、吴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均应予刑事处罚。两名被告人结伙实施犯罪,应按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黄浦刑初字第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