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晚,被告人闫某至某室被害人张某暂住处,趁张某熟睡之际,推门入室,强行摸其胸部及下身,被张某发现后即逃离现场。7月18日,被告人闫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律师
被告人闫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闫某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3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