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至某镇某村某号被害人刘某居住的出租房处,趁被害人刘某及其丈夫熟睡之际,溜门入室,用剪刀剪破被害人刘某的睡裤裆部,又伸手指进入内裤生殖器处,碰触被害人生殖器,将内裤拉出用剪刀剪破,后被被害人发现而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某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秦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秦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奉刑初字第1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