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在周浦镇某群租房内,酒后采用钻卫生间窗户、翻阳台入室的方式,进入同住该处的张某房间,趁张某熟睡之际,以抚摸、抠挖生殖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后因张某惊醒反抗而逃离现场。
同日上午,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向被害人赔偿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吴某趁妇女深夜熟睡之际强制猥亵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在家属帮助下能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故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4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