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至6月15日间,被告人武某不定期于8时上班前及17时下班后骑一辆红色带后备箱的踏板式电动车分别在至叶榭镇叶政路嘉金高速公路桥下、叶兴路、叶榭镇卫生院附近等地,趁行人冯某、李某、王某、张某、梅某、张某等人不备,强制摸上述被害人的臀部后逃离现场。
6月15日,被告人武某强制摸被害人张某臀部后,在逃离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李某、王某、张某、梅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夏某、顾某的证言,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武某多次采用摸臀部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松刑初字第1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