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晚,被告人严某在与被害人张某聊天过程中,以治疗胃病为由骗张服用安眠药,后将被害人张某带至佘山镇“兰笋山庄”2219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意识模糊、无力反抗之机,脱光其衣服并拍摄了数十张裸照,后又剪下被害人张某的部分阴毛。
次日,被告人严某将存有二张裸照的TF卡交于被害人张某。5月30日,被告人严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旅馆国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严某以药物麻醉等方法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告人严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松刑初字第1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