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入住奉贤区某镇某路80号某大酒店906房间,在女服务员蔡某送物品进房间后,即关上房门,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抱住被害人蔡某后用手隔着内裤摸蔡某下身,对被害人蔡某进行猥亵。
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盛某的证言,某大酒店客房部住宿登记营业收入日报统计表,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等。律师
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制,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庭审中,被告人苏某能自愿认罪,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七千元,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奉刑初字第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