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顾某在南桥镇西渡社区北新村新民107号被害人郭某住处的客厅内,为满足自己的性欲,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抱住被害人郭某并用手撩起其上衣捏摸胸部,后又拉下被害人裤子抠挖阴部,对被害人郭某进行猥亵。
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在南桥镇西渡社区北新村新民107号被害人郭某住处的底楼东侧房间内,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对被害人郭某进行猥亵,造成郭某因外伤致左乳房内上象限皮肤擦挫伤。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上述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律师
被告人顾某采用暴力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后,陆续供述了两次强制猥亵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确保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奉刑初字第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