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泗泾镇古楼路某号“某夜总会”一包房内与他人唱歌时,将被害人崔某拉进另一无人包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抠摸崔某胸、下身等部位。
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谭某、郭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沈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沈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松刑初字第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