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于5月22日晚,在凉城路585弄×号围墙边,见被害人沈某独自行走,即用左手掐住沈的脖颈并用右手抓摸沈的胸部,后因沈呼救而逃跑。
被告人朱某于5月26日晚,尾随被害人王某至凉城四村某号3楼,用右手捂住王的嘴巴并将王按倒在地,以语言威胁王不要叫喊,后被告人朱某抓摸王的乳房并显露生殖器,因王呼救,被告人朱某逃跑。
被告人朱某于6月9日晚,尾随被害人李某至凉城路589弄某号3楼,用左手捂住李的嘴巴并用右手抓摸李的胸部,后因李呼救而逃跑。
6月17日,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2节事实。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王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告人朱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虹刑初字第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