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在其暂住地内,违背被害人胡某的意志,使用暴力及持刀威胁的方式,多次强行亲吻被害人胡某,抚摸被害人胡某的胸部和阴部,还要求被害人胡某抚摸其下体。
直至1月3日早上,被害人胡某才得以离开被告人康某的暂住地。
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陈述,证人江某、苏某、韩某证言,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康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金刑初字第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