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于3月19日凌晨,至xx网吧与被害人李xx搭讪,后与被害人李xx同坐在该网吧东面角落的双人包厢内上网、聊天。
至同日清晨,被告人徐XX在两次向被害人李xx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拒后,强行抱住并亲吻被害人李xx,在遭到被害人李xx强烈反抗后,又将被害人李xx按倒在包厢内沙发上,多次掌掴被害人李xx的面部,后拉下被害人李xx的丝袜及内裤并用手指插其下身,强行对被害人李xx进行猥亵。
造成被害人李xx四肢皮肤多处挫裂伤,尔后因被害人李xx的竭力反抗及网吧管理人员的发现方才终止上述猥亵行为。律师
被害人李xx报警后,被告人徐XX主动留置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XX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被告人徐XX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徐XX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喻xx、刘xx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屏照片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徐XX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徐XX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徐刑初字第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