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为使侯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浦东大道某酒店内采用强行扒光侯某衣裤、拍摄裸体视频的方法强制侮辱侯某。
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侯某谅解了被告人刘某;另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摄像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侯某的陈述笔录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相关视频录像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详细信息,被告人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