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强制情人拍摄裸体视频构成污辱妇女罪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为使侯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浦东大道某酒店内采用强行扒光侯某衣裤、拍摄裸体视频的方法强制侮辱侯某。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侯某谅解了被告人刘某;另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摄像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侯某的陈述笔录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相关视频录像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详细信息,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法院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摄像机一部予以没收。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