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石湖荡镇甘德路260号上海吉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内,被告人张某以送食品为名将被害人王某从车间诱骗至该公司宿舍楼下,后将王某强行拉至宿舍楼北面过道并按倒在地上对其实施猥亵。
8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赵某、周某、陆某的证言,照片,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松刑初字第1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