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谭C、钟D和被害人郑某在灵石路(系伊诺咖啡馆员工宿舍)喝完酒后,谭C将郑某强行抱至男生宿舍房间内,将其推倒在床上并脱去郑某的裤子,钟D按住郑某的双手,亲吻其嘴唇并咬伤郑某的嘴唇(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抚摸其乳房,后谭C和钟D继续对郑某的身体乱摸,郑某则挣扎反抗并呼救,期间咬伤了钟D的手臂。后因他人进入该房间,两名被告人才停手。
当日22时许,郑某在他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案发地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谭C、钟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桂江、李周规、陈志才、王优雅、陈星的证言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钟D伤势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工作情况》,被告人谭C、钟D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实。律师
谭C、钟D共同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钟D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C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谭C、钟D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谭C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钟D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闸刑初字第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