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酒后至真南路952号附近,见被害人张某路过,即强行将张某拖至路边的绿化带内并将张某推到在地,采取亲吻脖子,用手摸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进行猥亵。
在被害人张某的反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又用手捂住张某的嘴并抽打张某面部。后被告人李某被过路群众当场扭获,过路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李某带至公安机关。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因外力作用致右面部软组织挫伤,下唇粘膜破损,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发现场及被害人张某伤势、衣裤被损情况的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普刑初字第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