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晚,被告人叶某、杨某乘单位临时外聘翻译人员被害人辛某醉酒之际,将辛某带至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锦江之星宾馆667房间内,对辛某采用摸弄胸部、下身等手段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辛某的陈述、证人邵伟波、马志信、钱宇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照片、监控录像、相关手机的短信内容、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叶某、杨某乘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叶某、杨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叶某、杨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杨某的辩护人要求对杨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杨某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杨某的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浦刑初字第1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