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见女青年张某单身一人,即尾随张至某弄34号门口,趁张欲开门之际,从身后抱住张的上身,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顶住张的前胸并对张进行言语威胁,嗣后,赵某强行扯下张的长裤,将手伸进张某的内裤对张进行猥亵,在遭张某的反抗及大声呼救后,赵某被闻声赶来的群众当场扭获。
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念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
上述事实,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叶某、周某、龚某的证言;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以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黄浦刑初字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