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下午,被告人毕某通过手机短信将网上QQ聊天结识的被害人戎某约至某路、某路处见面,后驾驶车辆将戎某带至某室内,脱掉戎某的裤子并压住其身体后,强行用手指伸入其阴道进行抠摸,后因遭反抗而罢手。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10月17日将被告人毕某抓获,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管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戎某的病史记录;公安机关的抓捕经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律师
被告人毕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2)黄浦刑初字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