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X尾随被害人沈某至浦东新区博兴路250弄13号门洞处,采用摸被害人臀部的方式对沈某进行猥亵。
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X尾随被害人王某至浦东新区长岛路85弄94号附近,采用搂腰、捂嘴的方式对王某进行猥亵。
9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X尾随被害人关某至浦东新区长岛路85弄2号楼道2楼至3楼平台处,采用将被害人推倒在地、捂嘴、摸胸的方式对关某进行猥亵。
9月11日,被告人杨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沈某、王某和关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彩琴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杨X的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杨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被告人杨X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