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尾随被害人汪某至某村24号门前通道,采用从背后搂抱、捏摸胸部的方法,对汪某进行猥亵。
3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尾随被害人柳某至某号门前通道,采用从背后搂抱、捏摸胸部的方式,对柳某进行猥亵。
4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尾随被害人邱某至某路某弄某号门口,趁邱某按门玲之际,采用抓摸胸部的方式,对邱某进行猥亵。
4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尾随被害人陶某至某路某弄108号的门前通道,采用从背后搂抱、捏摸胸部的方式,对陶某进行猥亵。
4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柳某、邱某、陶某的陈述,相关照片,有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王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的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2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