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某镇某村某号庭院内,采用强行搂抱、抚摸的手段,对被害人陈某实施猥亵。被告人王某经王某电话联系后随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郁某、孙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律师
被告人王某采用搂抱、抚摸的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有所辩解和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故公诉人当庭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并无不当,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1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