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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餐车内猥亵女童系当众多次猥亵儿童判七年

被告人刘C在六合路X号港陆黄浦中心商务楼附近经营爱心帮帮早餐车售卖早点,见被害人韩某(9周岁,系未成年人)经常去该楼内厕所,遂以面包、巧克力等为诱饵搭识韩某。

此后至2014年3月6日早晨7时许,刘C在该楼二楼拐角、正门口盆栽铁树旁及其经营的早餐车内约二十余次用手及生殖器摸弄、磨蹭被害人的胸部、下身等处。其中在该楼正门口盆栽铁树旁实施十余次,多次曾有超过三人以上的行人在周围经过。

2014年3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C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验伤通知单,现场勘验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案发时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学籍卡,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C在公共场所当众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C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C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刘C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辩解称自己并不是当众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告人刘C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已依法予以准许。

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六合路X号港陆黄浦中心商务楼二楼拐角、正门口及早餐帮帮车内二十余次遭到被告人性侵害的过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向某陈述多次受到被告人侵犯的事实。被害人的验伤通知单证实,被害人曾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涉案早餐帮帮车的内外状况。律师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在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害人的内裤及阴道拭子中未检见精子。案发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刘C多次在港陆黄浦中心商务楼正门口盆栽铁树旁的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中多次曾有超过三人以上的行人在周围经过。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小学生学籍卡证实,被害人韩某受侵害时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公安局南京东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C被抓获归案的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C的前科情况及释放时间。被告人刘C的供述。

被告人刘C在公共场所当众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C所作其并非当众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辩解,经查,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C在港陆黄浦中心商务楼正门口盆栽铁树旁的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时,多次曾有超过三人以上的行人在周围经过,其侵害行为处于路过行人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当众猥亵儿童,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C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C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和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C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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