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陶某在杨浦区控江路X弄X号X室,利用教授女童刘甲(2006年9月4日出生)书法的机会,先后三次抚摸刘甲阴部,对刘甲进行猥亵。
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陶某在杨浦区中原中学厕所门口,先后二次要求女童王某(2007年11月出生)抚摸其生殖器,对王某进行猥亵。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陶某被抓获。律师
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甲、王某的陈述,证人蒋某、刘乙、张某的证言,案发地点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陶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陶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陶某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杨刑初字第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