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丙在闵行区梅陇镇普乐路X号“形而上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一号琴房内,趁教授被害人张甲(女,2003年生)弹钢琴之机,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实施抚摸胸部的猥亵行为。
被告人张丙于同年11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对被告人张丙予以谅解。
被告人张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证人张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户籍人员情况列表,谅解书,被告人张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丙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丙系自首,且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