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于奉浦社区乐康苑小区,带被害人陶某购买饮料后,将被害人陶某抱至该小区健身活动处,将手伸进被害人陶某的内裤,用手抠摸被害人陶某的阴部实施猥亵,致被害人陶某会阴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于奉贤区奉浦社区乐康苑186号楼梯口,用手抠摸被害人陶某的阴部,对被害人陶某实施猥亵。被告人孙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人刘L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陶某的户籍信息,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显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
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