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G至云南南路桃源新村附近,见三名幼女在该处玩耍,无人看管,遂起歹念。董G以给吃巧克力为诱饵,将三名幼女带至其位于贻庆街X弄X号的住处,用手和金属筷子对三人的生殖器、肛门进行猥亵。随后,董将三人送回。
当日晚,被害人父母在得知上述情况后报警,在被害人的指认下,民警至贻庆街X弄X号,将被告人董G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工具照片等书证、物证,三名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确认,被告人董G以巧克力为诱饵,引诱三名女性幼童至家中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董G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G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G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董G至云南南路桃源新村附近,见三名幼女在该处玩耍,无人看管,遂起歹念。董G以给巧克力吃为诱饵,将三名被害人带至其位于贻庆街X弄X号的住处,用手和金属筷子对三人的生殖器、肛门进行了猥亵。
随后,董将三人送回。当日20时许,被害人的家属得知上述情况后报警,民警在被害人指认下至贻庆街X弄X号将被告人董G抓获。董G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有被告人董G的供述,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方某、张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工具照片等书证、物证,三名被害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董G对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董G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G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4)黄浦刑初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