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租住于嘉定区马陆镇某村某号被害人李L(女,2008年生)家搭建的出租房内。魏某在其租住处内,乘李L独自前来之机,两次采用用手伸入李L内裤抚摸阴部的方式,对李L实施猥亵。
当日14时许,魏某明知李L亲属拨打“110”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L的陈述,证人施某、龚某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工作情况,有关的《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魏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魏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嘉刑初字第1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