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a以购买文具为由哄骗被害人田某(女,2007年1月3日出生),并将田带至闵行区莲花南路X弄对面绿化带内,对田实施猥亵,后被小区居民发现并制止。当日,被告人沈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买。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a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被告人沈a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田某亲属2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被告人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a、林a、祝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户籍证明、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a以诱骗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沈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于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对沈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沈a认罪较好、沈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等为由,请求对沈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a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闵刑初字第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