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邰a在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南韦3号其朋友处饮酒吃饭,后见被害人邰某(幼女)独自一人在旁玩耍,遂将其诱骗至附近一简易厕所内,抠摸被害人下身,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同日,被告人邰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邰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邰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邰b、邰c的证言,证人陈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邰a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邰a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邰a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邰a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闵刑初字第2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