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L在浦东新区X号旁桥下,将被害人肖某(女)抱起实施猥亵,致肖外阴充血。被告人刘L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L赔偿和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肖X的证言,相关资料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L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L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和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L的健康状况,可对其适用缓刑。
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L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3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