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被告人闫某在新桥镇新北街某室其暂住处,采用抠摸生殖器等方式猥亵被害人潘某(4岁,属鼠)。当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被潘某家属扭获。
公诉机关为确认向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刘L、潘某、杨某、徐X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闫某猥亵儿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某辩称没有猥亵被害人,系被冤枉的。
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午,隔壁老头叫其去玩,进了他家后老头就把门关上,过来脱了其裤子,又脱了自己裤子,还用手碰其下身,当时其躺在床上,感到有脏东西碰到其下身,很疼,其就哭了,说想回家,老头不让其回家,后来其听到妈妈叫其才出去,其对妈妈说下身疼,后和妈妈回家了,经辨认隔壁老头就是被告人闫某的事实;
证人刘L的证言证实其女儿潘某到隔壁老头家去玩,一直到下午5时许才回家,回家的时候面部表情不是很舒服,裤子也凌乱,穿的也不整齐,还哭了,其问女儿怎么回事,女儿说隔壁老头之前把她裤子脱下来,还用手摸她,其当时很生气,但因为要带两个小孩,其也没去找老头,后来其给女儿洗澡的时候,发现女儿阴部红肿,其问这是怎么回事,女儿说是老头子弄的,到了晚上19时30分许,其老公潘某回到家中,其把这事告诉了老公,老公就报警的事实;律师
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回到家里,老婆刘L说下午大女儿潘某在隔壁玩的时候在哭,而且隔壁门也关了,敲了两次门才开门,才把大女儿接回,到了下午5点多钟,其大女儿因为下身疼不肯洗澡,其老婆问怎么回事,大女儿说是隔壁老爷爷用手抠的,其老婆还看到大女儿下身红肿,其听到这个情况后打电话让房东过来,同时打电话报警,然后和房东、老婆3人到了隔壁将被告人闫某扭获的事实;
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19时30分许,其接到一姓潘的房客的电话后赶到新桥镇某街某弄某号出租房,姓潘的房客说大女儿被隔壁姓闫的老头脱掉了衣服,现在肚子疼,然后一边报警一边和其一起到了隔壁姓闫的老头家中,后等到警察来了将老头带至派出所的事实;
证人徐X的证言以及案发经过证实,其所接到潘某报警称女儿被隔壁邻居脱裤子摸下身,后其和同事赶至新桥镇某街某弄某号某室将被告人闫某抓获的事实;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23时许,被害人潘某经医院检验发现外阴有损伤的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案发当天下午被害人潘某在其暂住处玩的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被告人闫某否认其猥亵被害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潘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即向其母亲简单讲述了自己被猥亵的事实,后在父母报案后又向警方重复了上述内容,该案发经过正常,也符合被害人作为4周岁幼女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且其陈述亦得到了其父母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信。律师
被告人闫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松刑初字第1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