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11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将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郑某强行带至南桥镇灯塔村401号出租屋,将被害人推倒在床上后强行脱下被害人裤子,并言语威胁被害人,揉摸被害人的生殖器进行猥亵。
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某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某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姚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