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铁路局合肥客运段职工。2008年3月25日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值乘亳州至温州的K8401次旅客列车4号车厢时,以帮助旅客的名义,让被害人父亲任D将被害人任某(女,2005年10月17日生)单独留在乘务室休息。
随后王某趁没有外人之际,将手伸到任某内裤内,抠摸其生殖器,对其进行猥亵。任某下车后将该事告诉其父亲任D,任D当即报案。当日下午14时许,公安人员将王某抓获。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刑事摄影件、证明、火车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罪犯服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任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任D、孙洪全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系儿童,仍对其生殖器进行抠摸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至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重处罚的意见,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为打击犯罪,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蚌铁刑初字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