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至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先后4次至某镇某路某村某队露天健身广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被害人雷某(女,2007年1月20日出生)带至僻静处,用手触摸外阴处进行猥亵。
1月22日,被告人黄某被雷某家属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张某、张某、黄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浦刑初字第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