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于东荷小学门口,尾随放学途中的女学生叶某(2000年12月出生)至某楼道三楼至四楼转角平台处,对被害人叶某进行猥亵。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目前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度,具有受审能力。
11月14日,被告人谢某的父亲向被害人叶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
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户籍资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谢某为寻求刺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谢某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4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