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尾随女学生被害人余某至某市某路某弄某号楼道,采用抱压被害人及言语威胁的方法,摸其胸部、阴部,对其实施猥亵,并让被害人脱下内衣内裤,用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后逃逸。
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尾随女学生被害人邵某至某市某新村某号大楼电梯内,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摸其胸部,对其实施猥亵后逃逸。
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尾随女学生被害人薛某至某市某村某号楼道,采用掐脖子及言语威胁的方法,摸其胸部,对其实施猥亵后逃逸。
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尾随女学生被害人吉某至某市某村某号楼道,采用掐脖子及言语威胁的方法,摸其胸部,对其实施猥亵后逃逸。
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尾随女学生被害人许某至其住处某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门口,采用掐脖子及言语威胁的方法,摸被害人胸部并脱其衣裤,在听到楼上脚步声后,威胁被害人打开家门。
被告人周某进入室内后,让被害人至房间取内衣内裤等,并摸其胸部、阴部,对其实施猥亵,还用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打被害人耳光及要求被害人定期发送裸照至其邮箱。
被告人周某在拿了被害人胸罩、内裤及校服(袋内有苹果牌iPod播放器一台)等财物后逃离现场。经验伤,被害人许某处女膜未见明显缺损,处女膜6点处见充血,无活动性出血,双乳软组织伤。律师
5月9日,被告人周某在某市某路某号某商务中心某楼某教育培训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猥亵被害人许某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被害人余某、邵某、薛某、吉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邵某、薛某、吉某、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以暴力、胁迫方法,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普刑初字第7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