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于,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闵行区莘庄镇某村某园某号,住闵行区某路某苑某号。1979年12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4年5月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以抓小鸟为诱饵,将被害人宋某(2007年6月28日生)、侯某(2007年4月1日生)骗至九亭镇沪亭南路1399弄北场第二小区围墙边草地上实施猥亵。10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被害人家属扭获。
为确认公诉人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宋某、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侯某、宋某、田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小区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律师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对被害人宋某、侯某没有实施猥亵行为。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以抓小鸟为诱饵,将被害人小女孩宋某(2007年6月28日生)、侯某(2007年4月1日生)骗至九亭镇沪亭南路1399弄北场第二小区围墙边草地上实施猥亵。10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被害人宋某家属扭获。
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0月6日下午5时许,她和姐姐侯某在居住的小区里玩,有个老爷爷(穿蓝色衣服、戴蓝色帽子)推着自行车走到她们面前,说带她们去捉小鸟玩,于是她们两人就跟着老爷爷一起走到小区的围墙边,老爷爷问她们小便的地方在哪里?她们都指了下身,然后老爷爷一只手抓住她的手,另外一只手就脱掉她的裤子,把她的外裤和内裤都脱到膝盖处,摸她小便的地方,她姐姐问老爷爷小鸟怎么还没来?老爷爷说有味道小鸟才会来。老爷爷摸了她两下,刚开始有点痒,后来感觉痛了,就要走,老爷爷就帮她把裤子穿上。后老爷爷又去脱她姐姐的裤子,她走的时候姐姐还说走了就看不到小鸟了,在往家里走的半路上姐姐追上了,然后一起回家并把事情告诉了妈妈。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系老爷爷的事实。
被害人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0月6日下午5时许,她和表妹宋某一起在九亭镇北场第二小区里玩,有个老爷爷(穿蓝色衣服、戴蓝色帽子、手臂上有蓝色袖套)过来问她们的撒尿地方在哪里?她说在后面,老爷爷说是在前面,并用手隔了她的裤子摸了一下裆部,然后说带她们去捉小鸟玩,她们同意了,就跟着老爷爷一起到了小区的围墙边。老爷爷说要抓小鸟就要撒尿把小鸟引过来,说着把她的外裤和内裤都脱到膝盖处,摸了几下她小便的地方。老爷爷也摸了表妹宋某小便的地方。她们觉得没有小鸟,是老爷爷在骗人,于是就回家把事情告诉了姑姑。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系老爷爷的事实。
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10月6日下午5左右,其在沪亭南路田弄田号家里做饭,她的女儿和侄女一起出去玩耍。到了傍晚5时20分左右,她女儿回来说,刚才在小区东北角草地上有个老爷爷用手摸了她女儿和侄女小便的地方,她听后就呆住了,马上带着女儿到小区里寻找老爷爷,但没有找到。后通过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戴着帽子)带着她的女儿和侄女到了小区的东北角草地上去的。于是她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同时证实,在10月8日18时40分许,她看到一个老头戴着帽子,从九亭镇沪亭南路北场第二小区里面往外骑自行车离开,她越看越像与监控录像里出现的老头,于是就骑电瓶车跟着这老头出了小区,后与她丈夫一起把老头拦下,然后报警。警察到场后把猥亵她女儿的老头带到了派出所的事实。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10月8日18时50分许,他从外面回来在小区附近碰到妻子侯某,他妻子说有一老头很像猥亵她女儿的男子(因为她看过小区的监控录像),所以就追上去将该老头拦下,老头想逃跑,于是他就把老头推在护栏边并按倒在地,还用脚踢了几脚,后来警察来了把老头带走的事实。律师
公安人员调取的小区监控录像、截图,证实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推着自行车带着被害人宋某、侯某经过九亭镇沪亭南路1399弄北场第二小区围墙边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的穿着及所骑自行车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被抓时的穿着衣服和所骑自行车,与10月6日下午5时许九亭镇北场第二小区监控录像拍摄到的老头衣服穿着、所骑的自行车相一致的事实。
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宋某出生于2007年6月28日,被害人侯某出生于2007年4月1日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于10月8日18时许被被害人家属扭获,民警田某接警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
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于1979年12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4年5月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因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猥亵幼女宋某、侯某的事实,有被害人宋某、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侯某的证言、小区监控录像、出生医学证明书等证据。故被告人王某否认猥亵幼女宋某、侯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松刑初字第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