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上中旬,被告人沈S明知被害人金某系8岁女童,为寻求性刺激,在其住处内,多次采用让金某摸弄或向金某展露自己生殖器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
10月23日,公安民警开具传唤通知书至其住处将被告人沈S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沈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S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沈S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沈S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S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杨刑初字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