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至浦东新区高桥镇仓房浜路、双江路引桥桥面上,从身后抱住在此溜冰被害人毕某(女,2001年10月生),并对其实施猥亵,后因毕某呼叫而逃离。
当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再次至上述引桥桥面上,从身后抱住被害人毕某(女,2005年6月生)对其实施猥亵,后因毕某呼叫而逃离。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两名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证人李X、董X、杨X的证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连云港监狱行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杨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法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当庭辩称没有猥亵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节事实中的被害人毕某。
两名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证实9月7日20时30分至40分许,两名被害人在浦东新区高桥镇仓房浜路、双江路引桥桥面上先后遭被告人杨某猥亵的事实。
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两名被害人均是其女儿,她们告诉其被人猥亵,并陪同至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律师
证人杨X的证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连云港监狱行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
证人董X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当晚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后,对猥亵二名女童的事实作过如实供述。
被告人杨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辩解其没有对第二节的被害人实施猥亵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到案后供述中有关本案事实的内容,得到两名被害人陈述的印证。
因此,被告人杨某的当庭辩解,没有证据佐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53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