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王某在某市某镇某村的亲戚家暂住,暂住期间其用手指抠摸戴某(女,4周岁)的生殖器,致其外阴充血。事后,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孙某、张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相关就医记录,相关案发地照片;被害人戴某的户籍信息;案发经过;王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另外,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由被告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三万元的协议,并当场履行;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的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另外,被告人王某是自首,且家属已对被害人经济补偿,因此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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